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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10-25     作者:预城【原创】   阅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鼓励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

二、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企业可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到2025年,力争培育15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选建筑业示范企业,并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推动企业共赢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城乡风貌提升、未来社区和未来乡村建设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

六、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墙体保温隔热技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

七、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创杯,每年考核认定“钱江杯”200个以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八、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在建筑业示范企业建立“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试点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校积极对接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

九、完善“走出去”发展服务机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西北、中部、西南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帮助对接省外建筑业管理部门,在信息共享、市场推介、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每年组织开展“联盟拓市”活动,搭建平台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共同承揽海外项目,鼓励承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交通、数字通信、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和光伏、风电等绿色低碳新能源项目。对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鲁班奖和“钱江杯”等省级以上评选考核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到2025年底,力争全省建筑业省外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亿美元。

十、加强境外承包工程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其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手续费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参照我省支持外贸发展政策,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优化“走出去”发展相关配套服务。加快培育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支持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综合实力强的钢结构、建筑幕墙、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工程市场。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

十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债券融资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十四、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争取推动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发债的支持,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融资成本。

十五、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力争每年为建筑业企业减轻900亿元以上现金缴存负担。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十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

十七、建立常态化清欠机制。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账款清欠常态化机制,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切实破解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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